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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教职工考勤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1-04-29点击数:

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为加强全院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我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考勤规范

第一条 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学院工作情况掌握,但必须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如果外出(含出国),出发前和返回后,都要及时向学院告知并填写请假单。

第二条 行政教辅人员为坐班制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每天早晚各签到一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签到后,需要临时外出办公事,应告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如请假,出发前和返回后,都要及时告知学院并填写请假单,院办要认真做好考勤备案。考勤负责人可随时随机检查行政教辅人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条 对“双肩挑”人员的考勤,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奖评优、年度考核、年度工作绩点核算以及单位业绩津贴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请假时,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需事先填写《金沙请假单》,经本人签字后按照批假权限交由相应领导审批。相应领导根据请假理由和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可准假也可以不准假。获得批准的请假单,需交学院行政办公室备案。如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教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尽快到院办履行销假手续,或以书面(微信或邮件)形式告知院办考勤员销假。假满后如需继续休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时间和审批仍按原程序办理,如本人无法到场续假,需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逐层告知相关审批人,最终审批人以书面(微信或邮件)形式告知院办考勤员登记,销假时需本人到院办补充签字手续。

第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审批通过的,均视为旷工。学院每月按考勤旷工情况如实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参见第十五条)。

第八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实行学院内部公示制度,学院每月初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在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做出结论。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按照吉林大学校发[2021]144号《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假包括因公出差、因私出差、其他事假三类。学院领导指派外出、学院资助外出、指导学生实习外出、完成社科处备案的纵向项目或经学院批准使用吉林大学田野考古团体领队资质或文物保护团体勘察设计资质获得的横向项目外出等,均视为因公出差。其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项目调研、考古调查、考古发掘外出等,由主管业务副院长界定是因公出差还是因私出差,无论是因公出差还是因私出差,均需附佐证材料(如邀请函、科研项目编号等)。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仅在学院备案,不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因私出差或其他事假请假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当月考勤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参见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行政教辅人员请假时间在1/2个工作日以内(含1/2日)的向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口头请假;请假时间为1个工作日的,须向行政副院长请假,同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业务副院长;请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行政副院长、主管业务副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行政副院长、主管业务副院长签字,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书记或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教师外出请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的向系主任口头请假,系主任自行备案;外出请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系主任、主管业务副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系主任、主管业务副院长审批,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院长或书记审批;请假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边疆考古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古籍研究所所长、副所长有事外出,应向院长、党委书记请假;院长、党委书记有事外出,除彼此向对方请假外,还需与行政副院长、业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沟通,并做好工作安排,同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请假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国家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国家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9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70%发放;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80%发放。

(二)与岗位相关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1.病假5-10天的,扣发请假当月与岗位相关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5%;

2.病假超过10天、不超过1个月的,扣发请假当月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

3.病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4.对因患重大疾病(须纳入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目录范围)长期休病假的:

(1)在我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3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我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9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9个月,从第10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3)在我校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12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因教职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病伤,不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

病假连续天数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病假连续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病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六条 事假的工资待遇和时限计算:

(一)当月累计事假不满5天的,工资正常发放;

(二)当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事假超过5天的,事假每超出一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二十一点七五分之一;

(三)事假达到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停发全部工资。

事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七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路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婚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含寒暑假;正常产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不含寒暑假。

第十八条 产假延长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额度的75%发放。产假延长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产假延长期间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试用期内休病假、产假的,其试用期可相应延长。

第二十条 属于“吃空饷”情形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论教师还是行政教辅人员,因擅自离岗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扣发全年的工作绩点和单位业绩津贴外,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因事、因病为由请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扣发其全年的工作绩点和单位业绩津贴。凡在因病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者,视为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1年4月20日金沙第一届领导班子第六十九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金沙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废止,其解释权归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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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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