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要求,为加强全院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我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学院工作情况掌握,但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以及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果外出(含出国),出发前和返回后,都要及时向学院告知并填写请假单。对于60岁以上的教师可免于考勤。
第二条 行政教辅人员为坐班制人员,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每天早晚各签到一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签到后,需要临时外出办公事,应告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如请假,出发前和返回后,都要及时告知学院并填写请假单,院办要认真做好考勤备案。考勤负责人可随时随机检查行政教辅人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条 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年度工作绩点核算以及单位业绩津贴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请假种类及规定
第四条 按照吉林大学校发[2001]233号《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假包括因公出差、因私出差、其他事假三类。学院领导指派外出、学院资助外出、指导学生实习外出、完成社科处备案的纵向项目或经学院批准使用吉林大学田野考古团体领队资质或文物保护团体勘察设计资质获得的横向项目外出等,均视为因公出差。其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项目调研、考古调查、考古发掘外出等,由主管业务副院长界定是因公出差还是因私出差。
第六条 无论是因公出差还是因私出差,均需附佐证材料(如邀请函等)。
第七条 因公出差仅在学院备案,不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因私出差或其他事假请假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当月考勤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参见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请销假与旷工
第八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请假时,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填写《金沙请假单》,经本人签字后按照批假权限交由相应领导审批。相应领导根据请假理由和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可准假也可以不准假。获得批准的请假单,需交学院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教辅人员请假时间在1/2个工作日以内(含1/2日)的向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口头请假;请假时间为1个工作日的,须向行政副院长请假,同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业务副院长;请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行政副院长、主管业务副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行政副院长、主管业务副院长签字,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书记或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十条 教师外出请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含1个工作日)的向系主任口头请假,系主任自行备案;外出请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系主任、主管业务副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的,须填写《金沙请假单》,由系主任、主管业务副院长审批,同时根据外出事由报院长或书记审批;请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填写《吉林大学请假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边疆考古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古籍研究所所长、副所长有事外出,应向院长、党委书记请假;院长、党委书记有事外出,除彼此向对方请假外,还需与行政副院长、业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沟通,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假满上班后,教职工本人应尽快到院办签字销假,或以书面(微信或邮件)形式告知院办考勤员销假。假满后如需继续休假的,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和审批仍按原程序办理,如本人无法到场续假,需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逐层告知相关审批人,最终审批人以书面(微信或邮件)形式告知院办考勤员登记,销假时需本人到院办补充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审批通过的,均视为旷工。学院每月按考勤旷工情况如实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参见第十四条)。
第四章 校院罚则
第十四条 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假在5-10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职责津贴、行业津贴的50%,事假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职责津贴、行业津贴,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旷工3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职责津贴和行业津贴,旷工4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及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学校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考勤按年度统计,因私出差或其他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不足30个工作日的,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含)、不足15个工作日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扣发半年学院单位业绩津贴;因私出差或其他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的,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扣发全年学院单位业绩津贴。
第十六条 无论教师还是行政教辅人员,因擅自离岗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扣发全年的工作绩点和单位业绩津贴外,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凡因事、因病为由请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扣发其全年的工作绩点和单位业绩津贴。凡在因病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者,视为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金沙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废止,其解释权归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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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