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金沙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程度,自2021年起设立金沙研究生留学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协议、学院推荐以及导师或个人联系等方式,在金沙就读期间,经学院和学校办理相关留学手续,赴国(境)外交流或联合培养3个月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资助期限
研究生自出国(境)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助学金,资助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校内助学金形式发放。
三、资助额度
1.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在国家已有资助的基础上,自出国(境)后,每人每月资助人民币2000元。
2.通过校际协议、学院推荐以及导师或个人联系等方式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在原有资助的基础上,自出国(境)后,每人每月资助人民币5000元。
四、资助流程
研究生经学院外事秘书办理留学手续后,在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并在到达国(境)外后向研究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秘书向行政副院长报备后按月发放。因寒暑假或学院经费延迟等原因不能及时发放时自动顺延至回国后,直至足额发放。
五、其他
1.本管理办法经学院第一届党政班子第69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最终解释权归金沙党政联席会议。
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根据国家、学校或学院相关政策调整可进行修订或废止,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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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