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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 编辑:金沙 时间:2018-10-17点击数: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校研院字〔2002〕13号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第一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处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学院(中心、所)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条: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培养处提出工作计划,各院(中心、所)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才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拟定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导师对中期考核的要求及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有关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原件报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备案执行。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必须紧紧围绕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时数原则上不多于60学时。

第七条: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为了实施多课堂教学、为考教分离提供统一标准及为研究生自学提供依据,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选修课程内容简介。

第八条:新课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为本学科研究生开出的新增学位课程要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同时应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进行。新开设的选修课,应经开课教师所在学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九条:课程淘汰制度:各培养单位每二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学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条: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养处要组织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开课目录进行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第十一条:研究生培养处要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制定,公共课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培养处下达,专业课教学任务书由各学院下达并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研究生培养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未经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各学院(中心、所)教学秘书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书,做好网上选课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及上网选课的研究生,将不予安排授课及考试。对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院(中心、所)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未参加学习与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对涉及专业较广、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对其他课程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对选课人数在5人以下的公共选修课不予开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处每年要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做得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研究生院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较差者将给予校内通报。

第十六条: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所开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对各类考试,组织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八条: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查,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十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如在同一学期内有两门不及格或有一门补考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评卷,应采取密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要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完成学业,努力成为高素质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培养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研究生培养处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成绩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一)成绩录入平台;(二)成绩查询系统;(三)成绩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培养处负责网络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及全校研究生各类成绩的存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成绩录入及成绩管理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对无教学任务书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成绩的记录单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制表,各单位可从网络上直接下载,其它形式的成绩记录单无效。

第二十八条:课程成绩记录单必须由评卷教师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研究生培养处将随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培养处存档。

第三十条:研究生学位课考试试卷应由组织开课的单位保存,至少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一年,以便成绩查询。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各开课单位在各自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录入,并分别于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末前将已接收的原始成绩单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未备案的成绩视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成绩的录入工作,并确保成绩的真实及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可以从

网络的任一终端通过研究生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成绩。研究生报考、联系工作和出国(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培养处提供。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答辩及毕业前所需的存档成绩单由研究生培养处使用专用纸统一制作。

第三十五条: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要认真备课,作好教案,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周向教学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漏课、随意串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许组织集体或个人进行考前辅导,否则一经查实,将给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承担公共课考试命题任务的教师,至少要出难度相当的试题两套,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培养处。

第三十八条: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经发现有试题泄密,坚决查处。

校外修课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吉林大学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课。确因专业需要而吉林大学又无法开设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学习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所在学院(中心、所)管理,成绩予以承认。

第四十条:研究生拟前往修课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课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院的高校或相应的科研单位;

2、所修课程名称及课程主要内容必须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一条:在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十二条:各学院(中心、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条例自200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0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原政策执行;2001级研究生处于过渡阶段可参照本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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