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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金沙 时间:2018-10-17点击数:

吉林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工作管理办法

                                         校发[2014]2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规范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指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三助”岗位。研究生通过从事“三助”工作而获得岗位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全校“三助”工作执行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助教”与“助管”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一)“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4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

(二)“助研”岗位津贴,资助标准和资助时间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规定和承担任务情况确定。“助研”岗位津贴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月发放总额度不超过35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原则

第八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思想品德优良,综合素质较好,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第九条  申请“三助”岗位,须经其导师同意,而且能够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条  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助教”和“助管”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助教”岗位

(一)岗位职责。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程、参与课程监考判卷等教辅工作。

(二)岗位设置。学校每年提供100个“助教”岗位。“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确定聘任计划。

(三)设置原则。设置“助教”岗位的课程原则上是必修课,设岗教师有辅助教学意愿,重点包括必修课程的一般网络课程、数理基础课程习题课、慕课(MOOC)和开放实验室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等。

第十二条  “助研”岗位

(一)岗位职责。协助导师或项目组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承担科研平台建设等辅助工作。

(二)岗位设置。研究生导师可利用科研项目为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助研”岗位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

(一)岗位职责。辅助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学校每年提供300个“助管”岗位。“助管”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由研究生院确定聘任计划。

第十四条 “助教”和“助管”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助管”每周的工作时间应当保证16个小时。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十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末,各用人单位提交“助教”和“助管”岗位需求计划。秋季学期初,研究生院在网上公布聘任计划。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助教”、“助管”岗位人员进行公开选聘。“助研”岗位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自行选聘,秋季学期初,由所在培养单位将设岗情况和聘任结果报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同等条件下,“三助”岗位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七条  每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三助”岗位。“三助”岗位申请者须填写《吉林大学“三助”岗位申报审批表》。聘用结果由研究生院公布。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承担“三助”工作的,须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对“三助”获聘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日常管理以及学期考核。

第二十条  “三助”学期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获聘人员须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考核表》、《吉林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工作考核表》、《吉林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工作考核表》,“助教”和“助管”考核表报研究生院,“助研”考核表由各培养单位留存。同时,将“三助”学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对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纪律处分的、擅自离岗的,应当终止聘任,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内的“三助”申请资格。同时,将信息及时上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二条  “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处规定自行发放。

“三助”岗位津贴不得虚报冒领,一经查实,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12〕1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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