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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编辑:金沙 时间:2018-10-17点击数: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院

  

                                  校研院字〔200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一、培养目标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博士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具体的要求为: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

  1、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

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2、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具体事宜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博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3、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三、培养方式

  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前沿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2、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一般采取以导师为主的集体指导的方式。对每个博士研究生都要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成员由导师提名,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指导小组的成员一般应由至少2名(含导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导师要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基础和特长,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可在规定期限内与论文工作穿插进行,但最迟要在论文定稿前获得全部学分。

  4、导师应积极安排和帮助博士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开阔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掌握学科前沿。

  5、导师和指导小组要关心博士研究生的全面成长,重视对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严格要求,严谨治学,培养博士研究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6、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应努力为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各学科专业应积极举办学术研讨会或学术报告会,为博士研究生创造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培养方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博士学科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列出本学科可以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本学科对研究生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等内容。

  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

  五、培养计划

  培养单位要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组织导师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等做出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培养计划应由各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存档备案。

  六、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至少应取得16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

  博士生课程设置必须体现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这一要求,适应现代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倡按一级学科设置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

  博士研究生学位考试课程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应以课堂学习为主,辅以自学马克思主义的有关原著。对文科类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程,对理工农医科类各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课程。课程期间要根据课程内容安排专题讨论,撰写课程论文。

  学时:课内40学时

  学分:2学分

  2、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英、日、俄、德、法等)的教学分为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两部分。

  基础外语的课堂教学由研究生培养处安排在第一学期完成,专业外语的教学及考核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安排。

  学时:120学时(基础外语90学时,专业外语30学时)。

  学分:4学分(基础外语3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两类课程的最低学分为6学分,其中基础理论课不低于4学分。

  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时,应认真研究确定若干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供博士研究生和导师从中选择,每门课程的课内学时一般应不超过60学时。每个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对课程学习的要求,结合专业及研究方向的需要,至少从中选学2-3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选修课:

  第二外国语(英、日、德、法、俄等)为选修课,由学生及导师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选学。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者,必须将英语作为第二外语选修。

  学时:80学时

  学分:2学分

  在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各专业推荐列出若干选修课,供博士研究生选学,也可在全校的各类课程中选学,但不能选学本学科硕士阶段的课程或硕士阶段的公共课程。

  4、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均为考试课,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吉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考试的有关规定。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七、开题报告

  为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学术调研,尽早确定论文选题范围,最迟应于第三学期初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应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公开进行。开题报告的原始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至学生毕业备查。

  博士生在开题报告前,应完成一定量的专业文献阅读,文献阅读量的具体要求及专业文献中外文文献所占具体比例,根据学科特点各学院(中心、所)应提出具体要求。

  八、学术活动(阶段性成果报告)

  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至少4个内容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公开举行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不包括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开题报告后,在论文工作期间结合论文工作至少公开举行1次论文阶段性成果报告。完成以上各环节,获得2个必修学分。各学院(中心、所)要积极为博士研究生完成这一环节创造条件,并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做好考核和成绩存档工作。

  九、论文中期检查

  在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各培养单位要统一组织对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考核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保存在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随机抽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亮黄牌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十、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2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00级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原政策执行;2001级博士研究生处于过渡阶段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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