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做好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研究背景源于保密科研项目或课题,且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涉密级别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第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和涉密项目组保密员要认真落实涉密学位论文开题、撰写、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参加涉密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生,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介入涉密项目的研究。
第六条 申请者应在开题前通过“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打印《吉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工作。《吉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由保密工作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学位授予材料一并交档案馆存档)负责留存。
第七条 如学位论文涉及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的保密事项,需要定为涉密论文时,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提交所在工作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的《学位论文定密证明》(附件2),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工作。
如该生指导教师为非涉密人员,指导教师应签订《吉林大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附件3)。《吉林大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和《学位论文定密证明》均应与《吉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一并报送。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应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不对外公开,由指导教师安排在适当的地点,并组织涉密人员参加。具体参加的涉密人员名单应报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参加涉密项目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后,因各种原因更改研究课题,应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研究终止登记表》(附件4),并报送研究生培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保密工作办公室及研究生培养处。进行新的涉密项目研究的,应重新办理涉密申请审批。
第十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应在涉密计算机上完成,并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打印、装订。
第十一条 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交评阅时,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委员均应聘请涉密人员参加,在保密工作办公室对其涉密资质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见附件5、6)。论文评阅及答辩结束后,送交相关专家的学位论文应全部收回。
第十二条 在填报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学位授予信息时,应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其他相关信息应正常公开。
第十三条 在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吉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学位论文定密证明》、学位论文及相关学位授予材料送校档案馆存档。在存档时要向档案馆声明,并按照学位论文确定的保密级别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和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校研院字〔200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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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