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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办法(处发文件)

作者: 编辑:教学与师资办公室 时间:2018-12-11点击数:

校教字【201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激励大学生自主实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探索创新精神、提高解决问题能力,落实《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5142号)、《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143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创新实践教育实际,特制定《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所指大学生,是指吉林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医学长学制专业限五年级之前(含五年级)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奖励办法》所指创新实践成果,是大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创新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相应成果。

第四条  创新实践成果分类。一是在校期间申请的、以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的发明专利。二是“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三是符合《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入学校竞赛体系的国家级、省级获奖项目。

第五条  创新实践成果认定时间。专利授权,以专利申请受理日期为准;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以学校认定的文件时间为准;竞赛类项目,以竞赛举办日期为准。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项目申报、审查项目、受理异议及申诉、核算并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定与奖励程序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审与发放,按照“学生申请、学院申报、学校审批、学院经办结算”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定项目,须全院公示3日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确定,全校公示5日以上,无异议后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将依据学校预算下达的奖励经费额度,按自然年度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完成人人数,分为单人奖及团队奖。项目成果由一人完成视为单人奖,奖励额度为团体奖奖学金的50%

第十四条  团队奖奖金标准。(1)“发明专利”20000元;(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5000元;(3)竞赛类项目,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省级特等奖6000元,一等奖5000元。

第十五条  竞赛类项目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核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团队奖奖学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各成员应得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16530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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